《中华入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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