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及付款地的,《票据法》规定:()
A.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B.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住所可做为为付款地 C.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住所可作为出票地 D.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一周内查复即付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