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A分行向主要从事股票和股权投资业务的timestimes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timestimes万元,由母公司timestimes投资有限公司担保(2002年转贷时母公司不再继续担保);2002年3月29日,又以信用方式新增流动资金贷款timestimes万元。到2005年6月止,该行在未采取担保和资产抵、质押的情况下,已为该公司办理借新还旧3次,贷款余额timestimes元。风险分类依然为正常。br nbspnbspnbsp 相关信贷档案资料、审批记录显示:1、该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短期股票投资,贷款用途为弥补流动资金周转。2、该公司只是从事股权投资,没有参与具体的项目。3、在该公司报表中:2002年、2003年、2004年短期股票投资余额分别达37803万元、39480万元、3538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分别为11637万元、14299万元、9655万元。2004年该公司年业务收入仅有40万元左右,累计亏损3036万元。br 问题:A分行在贷款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
(1)如充分分析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加强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的核查,可发现贷款资金投向股权投资,违反《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中“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2)盲目办理“借新还旧”,延缓了贷款风险暴露的事实。(3)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借新还旧贷款应至少分类为关注类。借款人报告显示,20022004年,短期股票投资余额均在3亿元以上,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已经达到或接近亿元。2004年全年业务收入仅有几十万元,累计亏损数千万元。可判断出借款人主要从事短期股票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且投资及经营现金流为负,第一还款资金来源不足。根据次级类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应至少分为次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