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某行某省分行向该省某融资平台发放项目贷款2亿元,检查发现,截至2010年末,该平台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80%,上述贷款分类为关注类。br 问题:上述事实与何监管要求不符?
上述事实与《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中第九条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的要求不符。上述贷款至少划分为可疑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