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10年10月15日,信用证截止日为2010年10月30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且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该证的交单地点在开证行。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发运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10月2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通过其银行寄往开证行,遭到开证行拒绝。br 问题: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开证行拒付是合理的。拒付的理由是迟交单。虽然此信用证的截止日是10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有效期之内,且该证的交单地点在开证行。现在该公司于9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10月14日之前将全套单证寄达开证行,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