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2年初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为37万元,2002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03年2007年间的每年税前利润为10万元,2008年税前利润为15万元,2009年税前利润为4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0,盈余公积金计提比例为15。)计算(1)2008年应交纳的所得税为多少?是否计提盈余公积金?(2)2009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多少?
解:(1)2008年初未分配利润=37100105= 13万元2008年应交纳所得税=1530=4.5万元本年税后利润=154.5=10.5万元企业可供分配利润=10.513= 2.5万元,因此不计提盈余公积金。(2)2009年税后利润=40(130)=28万元可供分配利润=282.5=25.5万元计提盈余公积金=25.515=3.825万元2009年可供分配利润=25.53.825=21.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