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0日,出租人刘某和承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一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次日,王某搬入该房屋。
2021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张某随后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21年5月,王某向刘某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屋,以刘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 1)刘某和王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2)张某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3)王某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