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 额超过( )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A.10 万元 B.50 万元 C.100 万元 D.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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