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样都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力供另一方使用,由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合同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另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合同主体一方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而成为其成员,双方之间无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
(2)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劳务合同主体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
(3)报酬性质及支付方式不同。按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按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体现为劳务费,它的依据是劳务市场的价格,其支付形式为一次性的劳动价格支付。
(4)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合同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范畴;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合同属于民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