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订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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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订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2)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B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借聘关系后,即使是因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该对张某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张某还是不能胜任工作,A公司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合同。
(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张某应按照下面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调解。当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争议发生后,张某应当与A公司和B商场进行协商解决,当企业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②仲裁。调解不成时,张某在规定时效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个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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