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答: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集体谈判制度未形成社会共识。在认识方面,理论界存在着三种观点,分别是经济条件论、市场基础论和政府推动论。经济条件论认为,如果经济状况不景气,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比较难,就不如不签。市场基础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中集体谈判双方的主体地位和资格还不明晰、不独立,集体谈判缺乏制度基础。政府推动论认为,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有赖于党政部门的支持配合,否则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难以确立。在实践领域,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集体劳动关系主体对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各有其看法。
(2)集体谈判机制尚待完善。首先,我国集体谈判主体形成机制存在缺陷,尚没有形成能够在实质上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工会和雇主组织。其次,我国关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工会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而未规定双方必须接受对方的提议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只规定“企业和工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未规定违反该原则时的罚则。再次,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构建属于政府主导型。最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规定了企业级集体谈判,对行业、产业等层次的集体谈判缺乏规制。
(3)集体合同内容雷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国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质量普遍不高,对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不明显。集体合同的条款绝大多数照抄照搬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上级工会为实现签约数量要求,往往拿着事先拟订好的合同范本说服企业与工会签约。劳动者真正关心的问题,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实质性矛盾,并没有被纳入集体协商谈判的范围。
(4)履约兑现率不高,续签集体合同不规范。实践表明,在政府主导下签订的集体合同履约率不高。其原因主要有:部分企业效益不佳,导致部分劳动标准条款难以兑现;集体合同条款照抄法律法规,脱离企业实际等。经济转轨时期,企业改制、并购、社会保险改革、法人代表不到位等问题的频现导致集体合同的续签率也较低,合同续签中存在许多不规范做法。
(5)集体谈判制度发展不平衡。从总体上看,我国集体合同的签约率低、覆盖面小且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展不平衡。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较大,合资企业次之,私营企业更少。此外,在一些新建企业或者经济困难的企业中推行集体谈判制度难度也很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企业片面追求效益、忽视职工劳动权益等主观原因,又有我国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或企业发展阶段各异等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