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企业定价与政府定价的共同性、相互性、转化性。
(1)共同性。供求是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企业定价或政府定价都必须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真实的供求关系是经济意义上的供求关系。权力调拨、滥发实物、公款消费等形成的虚假供求关系不是真实的供求关系,不是价格要反映的,也不是价格所能反映的。供求关系必须是市场上的供求关系,超越市场、远离市场、以物易物,会使价格反映的供求关系受到歪曲。另外,商品的特点不同,商品的供求由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的运动方式也不同。还要区分临时性的供求不平衡和趋势性的供求不平衡,以及滞后性质的供求不平衡等等。
(2)相关性。企业定价和政府定价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定价和企业定价的价格应当基本衔接。反映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如果是有某种联系的商品,其价格比例应当是协调的;反映在同种商品上,价差应保持在一定的幅度内,以不给再生产过程带来混乱为限度。在有些情况下,一种价格形式的变动,可以促进两种价格形式间的水平进一步协调;在有些情况下,一种价格形式的变动。也可能造成两种价格形式间的更加不协调。要尽量避免和尽快扭转第二种情况。
(3)转化性。政府定价和企业定价可以互相转化。从总体上讲,什么商品应当政府定价,什么商品应当企业定价是有一定规律性的,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互相转化的情况会多些。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各种价格形式的品种范围和所占的比重不可能相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的适当调整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