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2月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由于该厂属于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职工加班赶产量。201 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限期交货,厂长再次要求职工加班。在此之前,职工已经连续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觉得身体吃不消的李某向厂长提出不加班,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为此,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问:加工厂做法是否合法?仲裁委员会如何仲裁该案?
(1)不合法;(2)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主张。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很显然,加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辞退拒绝加班的李某是不合法的。所以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