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聘于A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该公司要求李某每日于上午6时至8时到公司从事办公室和卫生间的清洁工作,每小时l0元,工资按月结算支付。由于李某不认识字,所以李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1:2头做了约定。后来李某在A公司同一座大楼的8公司又找到了一份清洁工作,B公司要求李某每日于下午6时至9时到公司从事清洁工作。A公司在知晓此事后认为李某工作态度不专一,要求李某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问:(1)李某与A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李某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与8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3)A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李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与A公司的劳动时间并无。(3)A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资时应注)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并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