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去应聘一家心仪已久的公司,可公司要求视力须不低于1.5,小莉让双胞胎妹妹替自己通过了视力测试,小莉也顺利进入了公司。工作过程中,小莉也因为视力的问题有些小小的差错,可也没有大碍。公司在试用期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可公司当时未作任何处理。在试用期过了以后,公司却以工作不合格辞退了小莉。此时小莉则认为,试用期已过,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辞退我。即使要辞退我,那也得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问:(1)小莉的要求是否合理? (2)如果由你来调解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1)小莉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她与公司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劳动法》第18条相关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案例中的合同属于用欺骗手段取得,所以自成立之日就是无效的;过错方在小莉,故公司不需补偿她。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