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 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负 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用 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陈某不慎从房顶坠落 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村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陈某住院期间的 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 司对陈采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 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 伤待遇。 问:陈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应以哪个单位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为什么?
陈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陈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而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4分)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一旦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5分)根据以上理论,陈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陈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陈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陈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陈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分)陈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陈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