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承诺。
(1)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提供非歧视待遇。我国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并承诺对目前仍在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2)实施统一的贸易政策。承诺在整个中国关境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借鉴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3)保持贸易政策透明度。承诺公布所有涉及经贸法律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加入世贸组织后将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点”,在对外经贸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草案,并允许提出意见。(4)外贸经营权改革。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实施登记制。同时还承诺,在同样的期限内,已享有部分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5)降低关税壁垒。承诺继续分步降低关税税率,到2005年,中国关税将降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以下,平均关税税率则降至10%左右。同时将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议。(6)削减非关税措施。承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将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在2005年1月1日前取消,并承诺除非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7)关于出口补贴。承诺遵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取消协定禁止出口的补贴,对于协定允许的其他项目补贴,应通知各国,且所有提供的信息尽可能具体。(8)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9)接受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8年内,世贸组织的有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和实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所做的承诺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在第10年终止审议。(10)接受特殊保障条款。鉴于中国还不是正常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后12年内,如果中国产品在出口至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领土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可以仅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11)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内,在针对反倾销案计算可比价格时,如果中国企业能明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可以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为依据,否则,将以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该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12)关于服务领域的开放。服务业市场开放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主要组成部分,议定书中中国对开放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等服务业的进程一一做出了具体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