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原产地标记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为保护消费者对产品生产国的知情权,进口国要求在进口货物及其外包装上应标注原产地,原产地标记是进出口贸易商依法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原产地标准,即必须是完全原产的货物或者经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实施原产地标记管理,旨在防止不法商人通过虚假的原产地标记达到伪报货物原产地或者在消费领域进行欺诈的目的。进出口贸易经营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据《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一致。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