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检法》对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特殊规定。
(1)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商检机构报检。(2)商检机构按规定期限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单证。(3)属于《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收。(4)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单证的出口商品,应在其规定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重新报检。(5)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6)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