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吸收外资立法的特点及其调整的内容。
(1)中国吸收外资立法特点。①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典。②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③与世贸组织规则不完全相符。(2)中国吸收外资立法的调整。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中国开始全面充实、调整、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统一、完备、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一是对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措施规定,进行了清理,有的作了修改、补充,有的予以废止,使我们的现行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协调一致。二是根据我国承担的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义务,同时行使世贸组织协议规定的权利,制定出台了一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抓紧起草和审议有关的法律草案,加紧做好将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转换为国内法的工作。①修订了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修订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对这三个法律的修正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关于外汇平衡条款;关于当地含量条款;关于出口业绩要求;关于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②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③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与外商投资配套的法律法规。④完善了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已做了一些调整,但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因此,我国应根据世贸组织法制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现已“入世”和利用外资立法的现实,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利用外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