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涉外税收制度进行的四次较大改革。
第一次是l991年以“两法合并”为主要特征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改革,即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涉外企业所得税制。第二次是1992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公布为标志,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第三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税制改革,根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内外流转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使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适用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并且实现了外籍个人和国内公民适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次是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方面的改革,即规定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