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目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已基本形成“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的体系。(2)管理制度。①经营资格核准和年审制度。商务部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擅自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在核准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组织实施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进行年审。经营公司获得经营资格后必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不得继续对外签订新的《劳务合作合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管理。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②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为规范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营公司必须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备用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营公司的备用金交纳标准降低10%。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③对香港、澳门、台湾开展劳务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④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制度。a.对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的项目审查;b.对普通劳务合作项目审查。⑤驻外使(领)馆项目确认制度。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项目确认函仅限于经营公司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审查材料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⑦承包商会对具体业务和项目的协调制度。⑧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监管制度。⑨打击非法劳务中介,整顿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