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涉及的特殊保障条款的主要内容。
鉴于中国还不是正常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之后12年之内,如果中国产品在出口至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领土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可以仅针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必须针对所有成员的产品)。受影响成员有权在防止和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与此同时,为了防止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这类措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WTO成员采取此类措施所必须遵守的前提条件和中国可以采取的反措施。在出现问题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在协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中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协商未果,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仅可在补救市场冲击所必需的范围内,对中国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纺织品受特殊保护机制保护。在2005—2008年之间,如果中国某一类纺织品对世贸组织成员市场造成冲击,该成员可临时进行限制,但4年中对一种产品只能使用1次,1次只能持续1年,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