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并将“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 1 条)作为最重要的立法目的。
(2)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这是《农业法》第 5 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农村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
(3)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或者其他生产项目,其劳动成果除按规定上交的以外,全部归家庭所有的责任形式;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是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分散经营与集体经营组织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
(4)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这是《农业法》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基本原则。农业科技队伍状况和广大农民的技术素质,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水平。因此,发展农业教育是振兴农业的重要保障。
(5)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广大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积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我国农业法将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