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2日,甲公司借给乙公司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年,丙公司为乙公司的还款保证人。2004年4月,乙公司还给甲公司2万元。2004年5月,乙公司因经营需要,又向甲公司借款3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公司,2年期满,乙公司无力偿还所欠5万元欠款,甲公司请求丙公司代为偿还。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乙公司2003年借的4万元,已自行偿还2万元,剩余的2万元丙公司应负责偿还,因丙公司是保证人。丙公司偿还2万元债务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2004年借的3万元,丙公司不负责任,因丙公司不是这3万元的保证人。《合同法》规定,新增债务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这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