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2)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3)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匾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的数量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我国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2)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3)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匾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的数量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