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轧钢厂于2006年5月从某钢铁公司买进两台大型轧钢设备,商定当年12月付清货款,但由于当时市场行情下跌、企业不景气,货款一直未能偿付。2007年10月,轧钢厂厂长因贪污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钢铁公司多次找轧钢厂催要货款,新任厂长则说“此款是原任厂长所欠,自己没有责任承担这一债务。”至此,钢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简析: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轧钢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此,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责任,轧钢厂应如数偿还钢铁公司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