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万瓶劣酒,货价12万元,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拮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双方就货款问题发生争议,乙诉诸法院。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双方的法律责任?
简析: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应追缴全部货物和已经取得的8万元及约定取得的4万元归国库所有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甲、乙双方约定购买劣酒并冒用名优标志,直接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且是故意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①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②本案应追缴全部货物;③乙方己经取得的8万元货款及约定取得的4万元归国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