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
.2019年3月,李萌经过大半年的努力找工作,终于有一家大型公司愿意录用她。她很开心,但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持续长一些,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李萌答应了公司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转正后每月6000元。李萌于4月1日正式上班。在工作后不久的端午节放假期间(6月7-9日),李萌在和朋友聊天的过程中得知,她可以立即转正并涨工资。假期结束第一天,李萌就向公司打报告,要求转正并涨工资,公司以试用期和待遇的相关约定出自双方自愿为由,拒绝了李萌的要求。此后几天李萌与公司继续沟通未果,心情有所影响,工作效率明显低于之前。6月20日,李萌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内容是∶通过综合评审,你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未能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请问∶公司关于"试用期和待遇的相关约定出自双方自愿"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请问∶公司与李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该说法不成立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李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按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5个月的试用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该理由不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例中,一方面,公司单方面告知李萌解除劳动合同,是在法定最长2个月的试用期满之后,即李萌已经过了试用期应被视为正式员工,而非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即在试用期内根本不存在。另一方面,即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必须证明与员工约定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要证明员工经考核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解除通知中的陈述既没有指明有哪些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  
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李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此为约定工资,而试用期工资为 4500元/月,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4800元/月),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