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中不合法之处有:
(1)试用期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3)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