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A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刘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法》。首先,刘某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的形式,应进行书面通知。其次,刘某应提前30日通知企业,而刘某在通知企业10日后就去了B企业上班,这是不合法的。最后,《劳动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但是刘某并不符合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作出回复,说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没有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