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要求。
(1)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3)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4)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简述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要求。
简述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要求。
(1)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3)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4)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