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丙公司能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若乙公司提出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1)丙公司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楼房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乙公司提出异议不成立。因为在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时,受让人应当承受原有租赁权的负担。丙公司将楼房拍卖,受让人并不能终止租赁关系,乙公司承租利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