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银行接管的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了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在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时,政府可以不接管,而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然后进行商业银行注销。但是,由于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它是同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同社会经济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银行的破产对公众和市场的震动比较大。为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金融监管者有权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进行接管。
银监会的接管是行政行为,是银监会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一项行政措施,而不是商业行为。它只是暂时改变了被接管银行中经营管理权的行使主体,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