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及其原因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业限制的变化:
从2000 年开始,我国银行业的分业模式开始发生一些间接的变化。例如,银行开始接受证券的股票质押融资等。这些变化显示出证券业、保险业与银行业一定程度上的融合。出现上述变化,一方面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金融机构为了应对入世后与国际综合性银行或全能银行竞争的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全国人大2003年修订了《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的分业限制后面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银行业进行投资业务留出了通道。
限制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业务,有下列原因:
(1)这些业务风险较大,适于用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
(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
(3)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高涨时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市场低落时也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