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及其理由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业务,有下列原因:
(1)这些业务风险较大,适于用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
(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
(3)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高涨时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市场低落时也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
信托投资的风险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风险分担的不同,银行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