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外汇的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以外汇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手段和资产为外汇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简述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外汇的范围。
简述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外汇的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以外汇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手段和资产为外汇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