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B;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甲公司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中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B;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甲公司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