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90日 B.60日 C.30日 D.15日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