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 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由拒绝。无奈,三人诉至法院。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
(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但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