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也称寄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由他方给予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要物合同。即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在于保管物品故保管人不得对寄托人的物品进行利用和改造。(3)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有偿、无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惯例仍无法确定的保管合同视为无偿。 (4)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也称寄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由他方给予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要物合同。即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在于保管物品,故保管人不得对寄托人的物品进行利用和改造。(3)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有偿、无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惯例仍无法确定的,保管合同视为无偿。 (4)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