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采矿权人的权利。
1.矿地占有权,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必须占有特定矿区。
2.矿地使用权,采矿权人实施开采矿产资源的作业,必然要使用矿地,但因采矿权中仅含有地下使用权,并不必然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矿地就得再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即矿地使用权。其权利取得有如下特点:矿区位于国有土地上时,探矿权人到国有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登记手续,领取矿地使用权证,取得矿地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为荒漠等非耕地,探矿权人又是国有矿山企业,矿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产生。如果该幅国有土地为耕地,矿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人须支付矿地使用权出让金。勘探区位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时,国家首先将该幅土地征为国有,然后由国有土地管理局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探矿权人,并自探矿权人处取得矿地使用权出让金。探矿权人取得矿地使用权后,便可占有、使用该幅土地。
3.开采权,开采权是指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允许的特定矿区和矿种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权能。所谓开采矿产资源,固然是指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但在个别情况下,为矿山生产和发展的考虑而需要开采其他矿种,亦可包括在内,而不宜将它视为违法活动。
4.取得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通过开采活动使矿产与土地及矿床相分离,形成矿产品。该产品系采矿权行使的结果,归采矿权入享有。采矿权人直接取得该矿产品的所有权,是矿业权法律效力的当然表现。采矿权人销售该矿产品,是他行使矿产品所有权的表现,原则上应由他自己决定,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5.矿山建筑权和辅助建筑权,进行开采活动需要相应的设施,因而需要进行相应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井架、修建开采用建筑物,以及进行辅助建筑的权利。
6.依法转让采矿权,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