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列宁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1)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
(2)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
(3)对一切被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
(4)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和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
简述列宁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1)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
(2)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
(3)对一切被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
(4)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和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