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务院总理的职权。
(1)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5)总理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和废止行政法规、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解除戒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