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国家监察机关设立的意义。
(1)拓展了监督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拓展到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消除了以往的监督死角和盲区,实现了全覆盖。
(2)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
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了“一委”(监察委员会),这直接使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及其性质具有根本性的变化,即从原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这一依附性的地位变为与行政机关相平行、相对独立的新型国家机构的地位;又使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权上升为内嵌于国家监察机构的国家监察权,其法律属性与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权、与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国家监察权有着根本区别。这意味着其从过去不曾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比肩的权力上升为与之平起平坐、相提并论的一种新型国家监察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