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外国语言文字在广告中的使用问题。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见,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随着中外文化、信息的交流、融合,越来越多的场合与媒体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外来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为大众所普遍接受。为此,《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第八条的规定:一是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