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告使用语言文字的主要规定。
第一,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二,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三,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五,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广告中一般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七,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可以作为广告的用语用字,不受《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九,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