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四种商品广告共同的禁止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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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四种商品广告共同的禁止性标准。

第一,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第二,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第三,不得利用他人名义、形象作证明。

第四,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第五,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第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获奖等内容。

第七,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某种疾病的病情。

第八,部分广告中可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内容,但类似内容受到严格控制,不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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