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受聘人员可以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
从劳动者权利保护角度看,受聘人员如果具备以下一种情况, 可以提出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或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依法服兵役。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