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界定为哪几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界定为四类:
①过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都不移动。
②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服务消费者的过境移动实现。
③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与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有关。
④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自然人)过境移动到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界定为哪几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界定为四类:
①过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都不移动。
②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服务消费者的过境移动实现。
③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与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有关。
④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自然人)过境移动到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贸易。